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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0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05號 原   告 光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澄旺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永隆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299,4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,570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3,07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青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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