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12號
原 告 圖框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慶文
被 告 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4 萬5727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 萬13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念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