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58號
原 告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承宏
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安耀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,413,89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4,95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4,45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