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06號
原 告 鋐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振發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敬偉機械工程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251,881元,應繳
裁判費62,97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62,474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張峻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