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12號
原 告 允德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茂祥
訴訟代理人 吳泗倉
上列原告與
被告謝滄熙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10,300 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4,0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林佩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