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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1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114號 原   告 雋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昀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建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25,000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,730元,並提出被告張建翃 之戶籍謄本到院,逾期不繳裁判費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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