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14號
原 告 雋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昀庭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建翃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25,000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5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,730元,並提出被告張建翃
之
戶籍謄本到院,逾期不繳裁判費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