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20號
原 告 麗榮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興隆
上列原告與
被告鉅大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4,482,0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5,451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4,951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許嘉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