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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20號 原   告 麗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興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大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4,482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,451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4,951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嘉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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