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33號
原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陳柏
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
律師
原告起訴請求
被告時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,
76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,0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彥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