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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1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懲罰性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177號 原   告 麗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德 上列當事人被告建瑩企業社即宋國禎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,00 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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