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77號
原 告 麗晟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明德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建瑩企業社即宋國禎間給付懲罰性
違約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,00
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