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95號
原 告 鉅鼎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裕詮
上原告與
被告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,78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,42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千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