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0號
原 告 聯鎰化工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雅惠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8,346,557 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83,66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83,165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