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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  告 聯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,346,557 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3,66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83,165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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