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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  告 賴基福 被   告 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38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4,66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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