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8號
原 告 勝酆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書瑜
上列原告與
被告淞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業經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,3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13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,向本院
補繳上述裁判費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朱名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