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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  告 勝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書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淞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業經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3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13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,向本院 補繳上述裁判費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名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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