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1號
原 告 通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順筆
上列原告與
被告旺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299,31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3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洪菘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