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4號
原 告 致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維華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關玉信、三鐿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0,75
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,1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