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0號
原 告 涵捷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振宇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104年度司促字第11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119
萬8,57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
費1萬2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
一審裁判費1萬2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