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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  告 涵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宇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104年度司促字第1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119 萬8,57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2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1萬2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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