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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  告 中帆塑膠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楚 被   告 大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松根 被   告 宇興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最高限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 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。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最高限 額新臺幣(下同)1300萬元,而供擔保土地價額為8161萬9400元 【計算式: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3,400元/平方公尺×(臺中市 ○○區○里段○○號土地面積3,490平方公尺+同段9地號土地面 積848平方公尺+同段11地號土地面積940平方公尺+同段12地號 土地面積813平方公尺)=81,619,400元】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1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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