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9號
原 告 中帆塑膠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楚
被 告 大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松根
被 告 宇興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世勳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最高限額抵押
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債權之
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
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。
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最高限
額新臺幣(下同)1300萬元,而供擔保土地價額為8161萬9400元
【計算式: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3,400元/平方公尺×(臺中市
○○區○里段○○號土地面積3,490平方公尺+同段9地號土地面
積848平方公尺+同段11地號土地面積940平方公尺+同段12地號
土地面積813平方公尺)=81,619,400元】。是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
應核定為1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
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