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款項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  告 中港報關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冬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4200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89,740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,391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,891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50,891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