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0號
原 告 中港報關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秋冬
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42001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89,740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1,391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,891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50,891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