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  告 台灣尼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鹿野欽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,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 134萬522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436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1萬38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 嘉 麒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