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9號
原 告 祥錩企業社即蘇玉蘭
上原告與
被告銘耕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138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,1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何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