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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  告 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泓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 209,28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9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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