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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款項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  告 誼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珮毓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   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4年度司促字第811號),惟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   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 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   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29,870元,依民事   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   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裁判費9,030元,   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53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峻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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