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5號
原 告 誼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珮毓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
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4年度司促字第811號)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
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29,87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
裁判費9,03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53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張峻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