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2號
原 告 建欣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慶堂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瑞聯天地P區管理委
員會發
支付命令(104年度司促字第311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7,000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,62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12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5,12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劉美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