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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  告 建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堂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瑞聯天地P區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(104年度司促字第311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7,000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2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12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5,12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美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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