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號
原 告 東巍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文順
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有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37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,9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
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黃毅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