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5號
原 告 龜鼎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錦池
上列原告與
被告協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
191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32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鄭郁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