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9號
原 告 林承鋒
原告起訴請求
被告頤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李丕旻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00
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齡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