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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  告 林承鋒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頤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李丕旻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00 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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