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4號
原 告 雙十交通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美惠
被 告 陳山良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,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