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  告 翊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君愉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 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  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7,936,249元,應繳裁判費433,   87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33,37   2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婉玉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