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號
原 告 秀茂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郭碧霜
上列原告與
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3,135,879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2,086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1,586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黃薇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