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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  告 秀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郭碧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3,135,87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086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1,586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薇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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