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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  告 鄭子瑩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  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  臺幣(下同)533,7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。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   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  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訂有明文。是本件暫應徵   收之裁判費為2,9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 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晴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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