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4號
原 告 昌益塑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春男
原 告 原藝製版印刷社
法定代理人 周川原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
律師
一、原告起訴請求
被告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
事件,起訴時未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
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查
本件訴訟原告昌益塑膠標有限公司對被告起訴請求
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5萬9350元;而原告原藝製版印
刷社對被告起訴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33萬1003元,是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29萬0353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4萬35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華鵲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