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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  告 昌益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男 原   告 原藝製版印刷社 法定代理人 周川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一、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   事件,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   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 。查本件訴訟原告昌益塑膠標有限公司對被告起訴請求訴訟  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5萬9350元;而原告原藝製版印   刷社對被告起訴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33萬1003元,是本件  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29萬0353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  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   審裁判費4萬35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  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 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華鵲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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