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7號
原 告 可提雅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埈鎰
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467,45
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,4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