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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  告 可提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埈鎰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467,45 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,4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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