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0號
原 告 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傳義
上列原告與
被告庭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
25萬64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萬74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 嘉 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