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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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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  告 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庭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 25萬64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萬74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 嘉 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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