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7號
原 告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上 2人共同
法定
代理人 吳安泰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及違
約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70萬3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
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77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華鵲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