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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及違約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  告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債務不履行及違   約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  為新臺幣(下同)70萬3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  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   判費77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  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華鵲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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