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8號
原 告 隆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瑞明
上列原告與
被告靖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610,7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0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菘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