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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  告 銓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927,6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青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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