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6號
原 告 銓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文華
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
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
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927,6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
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青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