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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  告 涵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40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66,100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3、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,應繳 裁判費14,563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14,063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          1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千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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