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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  告 長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奇川 被  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  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  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9,602,187元【      美金以支付命令聲請日台灣銀行美金兌換新台幣現金      賣出匯率31.672元計算,計算式:295,701元+(美金      293,839.53x31.672) =9,602,187元,小數點以下四      捨五入】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6,139元,扣除前繳支     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95,63      9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督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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