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4號
原 告 長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奇川
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9,602,187元【
美金以支付命令聲請日台灣銀行美金兌換新台幣現金
賣出匯率31.672元計算,計算式:295,701元+(美金
293,839.53x31.672) =9,602,187元,小數點以下四
捨五入】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96,139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95,63
9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