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1號
原 告 鎧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童振倫
原告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612,675元,應繳
裁判費6,7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6,2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
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