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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及行照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  告 盈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意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泰松間請求返還牌照及行照事件,原告起   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係請求被告返還車   牌0面及行照1枚,是本院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受   之利益應未逾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   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  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  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 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峻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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