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4號
原 告 盈泰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明意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廖泰松間請求返還牌照及行照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提起
本件訴訟,係請求被告返還車
牌0面及行照1枚,是本院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受
之利益應未逾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
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峻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