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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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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  告 松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偉 上原告與被告蘇宏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13,795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念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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