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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  告 蔚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倡灃金屬企業社發支付 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38796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77萬3,74 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48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7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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