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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  告 鎂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通益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敬偉機械工程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,013,176元,應繳      裁判費新台幣60,59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     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60,098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惠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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