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號
原 告 和平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秋妹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巨晶複材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,851,457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29,31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8,814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游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