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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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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  告 冠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保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長盛土木包工業   、黃思菁、蔡瓊儀發支付命令(104年度司促字第6554號)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  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 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69,000元,依民事   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   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裁判費6,170元,   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67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玲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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