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4號
原 告 冠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健保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長盛土木包工業
、黃思菁、蔡瓊儀發
支付命令(104年度司促字第6554號)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
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69,00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
裁判費6,17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67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玲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