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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  告 詰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文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279,136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,6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4  年  4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4  年  4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郁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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