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29號
原 告 詰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惠娟
上列原告與
被告柯文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279,136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,6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郁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