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5號
原 告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介元
上列原告與
被告源源成有限公司、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、王玉柱
間請求侵害營業秘密、著作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峻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