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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侵害營業秘密、著作權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  告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源成有限公司、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、王玉柱 間請求侵害營業秘密、著作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峻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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