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  告 湯文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,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   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,應於分配期日一日   前,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,聲明異議。前項書狀,應記載異   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。本件原告對   本院民事執行處所製作之分配表(103 年度司執字第125162   號)依該條規定對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,又分配表異   議之訴,係聲明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,對他債權人或債務   人起訴,請求受訴法院予以判決,使生更正分配表之效果,   屬形成之訴。訴訟結果,原告敗訴者,仍依原分配表分配;   如原告勝訴者,異議之部分回復未製作分配表前之狀態,執   行處應依判決之內容,更正或重新作分配表。據上,分配表  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   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(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  意旨參照)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25162號強制執   行事件分配表,對於原告應受分配之新臺幣(下同)148 萬   8,872 元,應更正為290 萬4,829 元,故原告因變更分配表   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41 萬5,957 元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  核定為141 萬5,95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,058 元。 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 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  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翊薰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