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56號
原 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茂林
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
律師
上原告與
被告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不當得利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,479,8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,4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鄭郁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