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7號
原 告 瀚塑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薰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李燈林、林翠嬪發
支付
命令(104年度司促字第651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98萬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萬68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8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怡君